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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 SHI STATEMENT

何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高度盖然性”原则?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1-03-0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达到“客观真实”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诉讼证明标准,这也是“证据为王”这一观点的由来。但在案件中,各方就一主张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或一方意欲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法官无法直接凭借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将会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引入并初步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标准恰好应对了前述出现的情况,可谓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大突破和创新。高度盖然性判断不仅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而且贯穿于诉讼证明过程的诸多环节,是如今我国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证据认定标准。

 

 

01
但,何为“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需要通过公诉机关及法院进行侦查核实,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更多地归于双方当事人本身。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在举证过程中,对自身主张的法律事实及理由,通过具有强大证明力的证据印证相应的事实,从而获取法官、合议庭采信。

但“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现存证据无法完全反映出“客观真实”的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取而代之。所谓“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只要严格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使最终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裁判结果也应当认为是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条规定标志着“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正式确立。而“高度盖然性”原则,也正是与“法律真实”这一证明要求相互作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02
司法实践情况

 

在实际情况中,无论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出于利己心态,或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完全还原案件全部客观事实。正如一句业界内的行话,“真相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道”。若是等到完全查明或还原全部案件客观事实再做判决,不但从客观层面上难以实现,还会造成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消极后果。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建立在现代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基础之上,更为贴合司法实践,也更具实现性的标准。

我国法律赋予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裁量权也就是英美法系中更为强调的“自由心证”原则。即在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查明事实,但也不存在其他足以证明客观事实,又或者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冲突之时,法官可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并最终决定对其中哪部分证据及事实予以采信,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而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往往就是案件中胜负的关键。

03
案例分析

 

郑某诉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9月起至20197月,被告骆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郑某提出借款。在郑某如约提供借款后,骆某并未如约按时还款。截止至20191220日,骆某确认尚欠郑某借款未能清偿的事实,并出具借条,说明尚欠借款金额为660,000元。承诺将于2019年年底归还本金200,0002020年每月至少归还100,000-200,000元,并约定了将于20204月前还清所有欠款。但出具借条后,骆某仅偿还了10,000元欠款。在郑某多次催告后均拒绝再次履行还款义务。郑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骆某偿还欠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为令法院至此其自身诉讼请求,郑某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以及骆某至今未足额偿还欠款,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义务。被告骆某提交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拟证明其如今尚欠原告的金额只有272,4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转账频繁,交易数额较大。且关键证据《欠条》之上,并没有注明确切的签订时间。原告郑某主张欠条签署时间为20191220日,而在欠条签署后,骆某仅向郑某偿还了一万元欠款,在此之后,即便于骆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之上,亦没有其再进行还款的流水记录。应当认定在开庭之时,骆某尚欠郑某650,000元的事实。被告骆某抗辩。该欠条于2019年年初签署,而在欠条签署之后,骆某仍有继续还款,故实际剩余欠款应为272,400元。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1220日,本案原被告双方曾就签订欠条一事进行沟通,且原告郑某于当天向被告郑某发送了具体的定位,要求其前往约定地方对双方债权债务事宜进行沟通并签订欠条,被告表示应允。另一方面,骆某虽主张欠条签署日期为2019年初,但未能对此主张进行证明。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骆某主张其于2019年年初向郑某出具欠条,未能提供证据在案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且其于20201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如果我想跑你数,不会签借条给你的。我收到款第一时间就给你”,亦承认了其曾向郑某出具借款凭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骆某未欠郑某660,000元,仍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660,000元,与常理不符。故根据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法院最终采信原告郑某的主张,确认本案欠条的签署时间为20191220日。即一并认可了被告于该欠条中,确认尚欠原告660,000的事实。因此,法院正是依据原告方所提交证据达到的“高度盖然性”,最终确认了原告的债权,判决被告骆某向原告郑某偿还剩余未还欠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虽从客观上双方均无法切实证明案涉关键证据《欠条》的具体签订时间,但正是依据原告方所提交的欠条原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的可能性足以使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并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04
律师意见
 

高度盖然性即是从事物发展的高度可能性中推定案情、认定证据证明力,该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案件事实,以及让法官更好地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法官根据法条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考虑哪些证据可以认定案件基础事实、哪些证据一旦欠缺,承担该部分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会因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己方主张,而最终面临败诉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客观真实”,及我们普遍认为的“真相”,往往除了当事人以外,很难完全知悉,也无法通过相关证据将客观事实完全还原并于诉讼过程中体现出来。但通过高证明力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从而让己方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符合“法律真实”,亦能有效应得法官采信,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吴予笑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对公司法、合同法与劳动法方面的法律实务具有深度的研究,在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方面,更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工作成绩。

专业领域:

曾服务于数家国内大型企业,为客户的各方面业务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参与代理多起大型企业间的商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知识产权纠纷等诉讼或仲裁,并曾代表当事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此外,还参与过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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