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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一男子离婚后,想让前妻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3-25

离婚后,在已经约定好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因生活成本增加,抚养一方能否要求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抚养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韶关乐昌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陈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孩子小陈由父亲陈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2017年7月,张某未能如约支付抚养费,双方因抚养费金额产生矛盾闹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并根据小陈的实际需要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此后多年,陈某并未再婚,而是选择在家一边务农一边照顾孩子。随着物价的上涨,小陈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中所需的各类费用不断增加,2023年11月,陈某以小陈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增加每月的抚养费用。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张某离婚时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但目前的物价、消费水平较之前已有很大不同,且小陈现读高三,与之前义务教育阶段相比各项费用均有所增加,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上学所需,故对于小陈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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