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读书日倡导 “读好书、护版权”,而著作权登记就是给创意作品的 “合法准生证”。今日我们来看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起,束某(原告)创作了《xx鲨》系列美术作品,并通过多平台发布,积累了较高知名度。2022年1月,原告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传媒公司,原告随后开展商品开发与品牌推广。2022年1月,原告发现服务公司(被告1)在其拼多多店铺 销售的卡套商品中,擅自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宣传及实物印刷,遂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固定证据。技术公司(被告2)作为拼多多平台运营方,被原告主张因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查明,被告一侵权链接已于2023年下架,被告二在收到通知后亦删除链接。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上删除涉案美术作品《xx鲨》的图片及《xx鲨》的文字,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著作权的侵权商品;
2.被告2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xx鲨》的侵权商品;
3.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2对被告1前述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资格。被告1在商品宣传及实物中使用涉案作品,未经许可,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被告2,法院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通过入驻协议要求商家保证不侵权,且在原告起诉前已删除侵权链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处理的情形,故不构成帮助侵权。此外,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构成竞合,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侵权后不再重复评判。
法院判决:
一、被告1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需构建 “确权-监测-维权”全链条保护体系,筑牢创新成果的法律屏障。作品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利归属,留存创作底稿、首次发表记录等原始证据;权利人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维权权限,确保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根据《民法典》及《电子商务法》,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时,若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商家资质,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应优先通过平台投诉渠道维权,降低举证难度。
当侵权损失或获利难以举证,法院将结合作品价值、侵权情节及维权开支酌定赔偿,权利人需保存相关票据增强合理性。同一侵权行为若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应择一主张。唯有将知识产权合规嵌入全流程,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筑牢防线,转化创新成果为核心动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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