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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实务中,高频收到此类咨询: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望风看场、接送赌客、发牌坐庄等辅助工作,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是否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赌博机案件意见》),解析刑责认定规则、法定出罪边界与核心辩护要点。
一、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法定入罪标准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赌博机案件意见》对开设赌场罪共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为赌场组织客源收取回扣,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提供其他直接帮助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该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案件的通用裁判标准。入罪核心要件有二: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二是客观上为赌场的设立、运营提供了直接帮助。二者缺一不可,是否为赌场出资人、是否参与利润分成,并非共同犯罪认定的唯一前提。
二、法定出罪边界的核心裁判规则
《赌博机案件意见》第七条专门划定了刑事打击的边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两类不予追责的法定情形,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出罪依据:
第一、普通务工人员的宽宥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司法实践中,“高额固定工资”以远超同地区同类型正常劳务报酬为认定标准,仅领取与劳动价值匹配的固定报酬、未参与赌场核心运营的普通务工人员,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责。
第二、合法娱乐活动的出罪规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该条款明确了合法娱乐经营与赌博违法犯罪的核心边界,区分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与正常的市民娱乐、合规经营活动。
三、核心辩护要点
针对此类案件,辩护工作需分层推进,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优先推进出罪辩护。若涉案人员仅为受雇佣的普通务工人员,无经营决策权、未参与利润分成、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仅从事辅助性劳务,可依法主张适用《赌博机案件意见》第七条的不予追责规定,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涉案行为属于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合法娱乐活动,应直接提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第二,精准推进罪轻辩护。若案件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核心辩护方向为从犯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结合行为人参与时间短、非法获利极少、系初犯偶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进一步争取酌定不起诉或缓刑的宽缓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即便符合不予刑事追责的情形,为赌场提供辅助劳务的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经营者也应严守合规边界,区分合法娱乐与赌博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不慎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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