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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开设赌场罪涉案财产处置详解:合法财产如何避免被不当追缴没收?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25

在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办理中,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扣冻”)与处置,是当事人及家属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实务中,时常出现办案机关扩大查扣冻范围、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混同处置的情形,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开设赌场罪涉案财产的处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中,仅有三类财产可被依法追缴、没收,除此之外的财产均不得随意处置。

第一类是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法定赌资,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第二类是违法所得。即行为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所获取的全部非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抽头渔利、利润分成、佣金提成、场地管理费等,均应全额予以追缴。

第三类是专门用于赌博犯罪的本人财物。需同时满足“专门用于犯罪”与“本人所有”两个核心要件,即主观上具有用于开设赌场犯罪的专门目的,客观上长期、固定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如专用赌博机具、服务器、通讯设备、专门用于赌场经营的场地等,依法应予没收。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任何与犯罪行为无关联的合法财产,均不得被追缴、没收,具体包含四类核心范畴:

一是与开设赌场犯罪无关联的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如仅用于家庭日常居住、未用于赌场经营的房产,与涉案资金无混同的合法劳动收入、储蓄、理财等,不得采取查扣冻措施,更不得予以没收。

二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对于未参与犯罪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合法收入与财产,只要与涉案犯罪行为及资金无任何关联,办案机关不得违法查扣冻及处置。

三是非专门用于犯罪的日常使用财物。对于行为人日常使用、仅偶尔用于涉案事项联络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并非专门、主要用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四是已足额退缴的违法所得,不得重复追缴。行为人已就违法所得足额退赃退赔的,办案机关不得就同一违法所得再次启动追缴程序,加重当事人责任。

若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被办案机关不当查扣冻,应通过法定程序及时维权。首先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全面梳理财产权属、来源及流水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查扣冻异议申请,明确说明财产的合法性及与案件的无关联性,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并返还财产。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财产处置事项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明确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在审判阶段,针对财产处置问题发表专项辩护意见,完整举证质证,争取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明确对合法财产不予追缴、没收,并判令返还已被查扣冻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法律严格限定了开设赌场罪财产追缴、没收的法定范围,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被随意扩大化处置。当事人如遇财产被不当查扣冻的情形,应尽快通过专业律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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