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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涉赌刑事执行中,唯一住房能否被拍卖?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7-03

在涉赌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最核心的疑问,莫过于家庭唯一住房是否会被法院拍卖处置。实践中,“唯一住房绝对不能执行”是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我国现行法律从未作出唯一住房豁免执行的规定,仅对唯一住房的执行设置了严格的法定限制,核心原则为在保障刑事裁判执行效力的同时,必须维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针对涉赌案件中唯一住房的执行,需区分两类核心情形分别认定。

第一类,以赌博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无论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均不享有执行豁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若案涉房屋系使用赌博犯罪违法所得购置,属于赃款赃物的转化形态,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追缴并通过拍卖处置,该处置不受“唯一住房”的条件限制。

第二类,被执行人以合法财产购置、其仅享有相应份额的家庭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将秉持审慎处置原则,符合法定情形的仍可依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即便案涉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依法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造成案涉房屋为唯一住房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预留5至8年租金的。

为依法维护合法居住权益,权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行驶权利:

第一、积极履行刑事裁判确定的法定义务,全面完成退赃退赔、罚金缴纳等义务,主动与执行法院沟通协商,最大程度避免唯一住房进入拍卖程序;

第二、若案涉房屋确为家庭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且有需扶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等近亲属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完整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不予拍卖处置;

第三、若法院已启动拍卖程序,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针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同时依法主张预留5至8年房屋租金,保障基本居住权利。

综上所述,唯一住房并非执行程序的“绝对禁区”,但法律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设置了明确保障。相关权利人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则,依法规范行权,切实维护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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