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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新陷阱——你以为被骗的只有消费者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17-07-17

(审判现场)

2017年6月20日,全国首起“刷单入刑”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被告人——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在本案审理中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本案的标志性意义和里程碑式的影响力已被众多学者发文讨论过了,笔者总结一下,最重要的就是告诫各位已经在做和将要去做刷单生意的朋友们,“组织刷单”不只是普通违法,还是犯罪!

当然,目前来看,除了组织者之外,那些广大积极参与刷单的网店店主、网约车车主以及专门以刷单为业的人士们暂且安全了,至少是逃过了《刑法》的追究,免于刑事处罚,但却终究逃不掉“违法”的标签。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办法》,组织与参与刷单的行为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经营许可证。未获许可而经营,当属违法。

不仅如此,如今的“刷单”圈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你以为被骗的就只有消费者吗?

 

上述案件中的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一定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李某某专门制定了刷单规则与流程,组织并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和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通过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以实现欺骗性销售诱导和不正当竞争等目的。通过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通过经营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损害了网络平台消费者的权益,降低了淘宝网站等网络消费平台的信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说李某某的行为是欺骗了消费者,那么另一些组织者的行为却是将诈骗的矛头指向了刷单参与者,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会员;甚至一些网店店主反而遭遇了刷单手的诈骗。

 

 

第一类诈骗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

1、“刷单”组织者为网店店主或网约车车主。这些刷单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以组织大家刷单的名义,与刷单手建立起近似劳务关系,承诺刷单手完成刷单任务后,给予一定报酬。在此项“工作”中,往往需要刷单手先行支付网店商品费用,待刷单完成后再由店主返还价款并支付报酬。然而,在几笔数额较小的交易完成后,刷单手就会陷入店主编织的骗局中,一笔较大数额的支付过后,就再也无法收到退款及报酬。

2、“刷单”组织者骗取会员资金而未履行“刷单义务”。此类“刷单”组织者实际上仅仅是利用“刷单”的名义,欺骗会员(网店店主或网约车车主等)交纳费用,待取得钱款后,立即消失,并未提供真正的刷单服务。在这场骗局中,“刷单”仅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旗号,且其诈骗的目标并非消费者,而是那些企图通过刷单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者们。

第二类诈骗案件是刷单手针对刷单行为的受益者——网店店主或网约车车主实施的诈骗。此类案件中,刷单手往往主动承诺帮助网店经营者刷单,并由经营者给付一定报酬。但当报酬得手后,并未履行承诺,而是再也无法联系到了。

 

(难辨真假的“好评”)

以上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及侵害的法益均有异于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李某某,这些案件是典型的诈骗类犯罪案件。无论是案中的“刷单组织者”还是“刷单手”,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支付报酬”或“提供刷单服务”的谎言,使被骗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还将构成集资诈骗罪。

那么,如果刷单组织者在组织刷单并实际实施了刷单行为之后,又以刷单的名义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此处刷单组织者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个行为分别符合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看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被骗的刷单者们肯定觉得可以挽回损失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一方面,此类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存在数量多、规模大、地域分散的特征,而每个受害人的损失又相对较小,因此公安机关难以立案;另一方面,受害人被骗的原因都是因为从事刷单这一违法行为,即使通过判决追回被骗财产,但终要承受因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处罚,以及道德的谴责与信誉的缺失。

 

 

(刷单已经成为一种产业)

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已经在做与将要去做刷单的朋友们,你们在编造虚假交易信息企图欺骗消费者、获取他们信任的同时,记得注意提防身后的“黄雀们”,否则既扰乱了网络销售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又搭上了自己的财产。此番名誉与金钱俱失的行为,既要承受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又要饱尝作为受害人的凄苦。如此得不偿失,何不及时收手?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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