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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两高一部”发布的这份意见值得关注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3-10-18

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此外,《意见》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方面,《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那些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

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4.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5.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重申刑法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6.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7.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8.依法支持针对网暴力的民事维权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9.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

《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0.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意见》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注:文字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华社,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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