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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这样的“一条龙服务”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合法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1-16

企业想要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找家服务公司指导申报流程确实省心不少。但服务公司在提供了申报服务后,却被起诉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多次接到来自上海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老板金某的电话。电话中,金某表示,张某的科技公司有技术背景,而自己可以协助科技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当张某听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及政策补贴后开始心动。

经过后续沟通,张某了解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而科技公司目前并不具备条件。金某则表示,只要支付服务费用,就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

此后,两家公司签署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的相关业务的策划、技术、政策咨询服务等事宜。双方还约定,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10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并确定了每项的费用。合同签署后,科技公司支付服务公司服务费用23000元。

服务公司代为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行为,但是未能为科技公司申请到所有的知识产权,科技公司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公司将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内容,服务公司名义上提供的合同服务为指导科技公司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络申报等。但服务公司实质上代为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行为,原告并非软件著作权作者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法律法规不禁止服务机构为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的企业提供咨询以及指导服务,但不允许服务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以及资金补助。综上,涉案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科技公司服务费23000元。同时,原告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签署相关服务合同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公序良俗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兜底性规范”,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下开展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

日常民事活动中,切忌为达到某些目的忽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尤其对于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事项,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事项,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事项,更应保持高度谨慎。

契约有自由亦有限度,逾越界限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注定无法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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