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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孩子玩乐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该怎么办?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1-25

 好动、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可如果生活中孩子的玩乐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又该怎么办?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两起案例。

  案例一:孩子划车 家长赔偿5800元

  2023年9月22日,马某将车辆停放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一停车场,被肖某的女儿小甲用石块划伤,导致车辆引擎盖车衣、车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民警调取视频资料核实,确定是小甲划伤汽车。

  随后,肖某与马某协商车辆维修费用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2023年11月,马某将肖某及小甲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

  “我们也意识到孩子行为的不妥,但车辆维修费用实在太高了。”肖某并不否认小甲的破坏行为,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同意,赔偿金以实际维修金额为准。

  近日,马某向调解员发来肖某已支付汽车维修费用5800元的信息。

  案例二:孩子伤人 家长赔偿2.5万元

  伽师县居民喀某带着6岁的女儿麦某到赵某经营的游乐场玩耍。麦某与7岁的阿某发生矛盾,阿某将麦某推倒导致麦某从蹦床高处滑落受伤。

  经诊断,麦某左胳膊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麦某将阿某和其父亲木某及游乐场经营者赵某一同起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共同承担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7.2万余元。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对案件展开调解。

  “阿某和麦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予以有效防范及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释法,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和阿某的法定监护人,在知晓孩子进入游乐场后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和保护,密切关注孩子动向,但两人疏忽大意致孩子受伤,因此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赵某一次性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1万元、木某支付麦某各项损失共2.5万元。

  法官说法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丽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刚性要求。提醒各位监护人注意以下几点:

  要教育孩子加强自我保护。监护人要切实扛起监护责任,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要及时防范纠正“熊孩子”行为。监护人要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孩子遵纪守法、文明有礼,否则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监护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要依规依法正确处理纠纷。作为监护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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