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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中国足协原主席陈戌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4-02

2024年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戌源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戌源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换届筹备组组长、中国足球协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投资经营、赛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03万余元,其中400万元未实际取得。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戌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在中国足协任职期间,为多个足球俱乐部和地方足协在赛事安排、联赛晋级、裁判判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足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给国家足球事业造成严重损害;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受贿400万元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的金额标准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在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一)受贿数额较大(三万元—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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