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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反悔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4-17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和摆脱纠纷,与肇事司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承诺按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后续,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当有人发现协议签订后自己“吃亏了”,此时还可以反悔吗?

2023年9月30日,甲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时,撞到步行的乙,致乙受伤,经医院检查为左侧距骨上缘撕脱性骨折,当日经石膏固定术后回家休养。甲支付医疗费684.88元,并在网上为乙购买了37.5元拐杖。同日,甲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并报警,后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并签署了“人伤快赔协议书”,约定:1.乙的医药费全由甲承担;2.甲一次性向乙赔偿各项损失费1800元,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再无后续,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保险公司发起索赔。协议达成后甲即通过微信转给乙1800元。此次事故经华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0月3日乙因足部疼痛加重,便去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若干,后将甲、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损害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在公平、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特别是隐性骨折、颅脑损伤等后果有时当下难以预判,被侵权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伤情存在错误认识,若按协议履行后,被侵权方要求撤销协议,法院一般会结合协议内容及伤情的变化情况进行认定,若事故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则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显示公平的撤销权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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