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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员工签字+公司公章,公司可以不认合同效力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9-11

小李是某材料销售公司的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内部公章的管理工作。2023年6月,小李作为公司代表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沟通后,订购了一批材料,随后签署了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然而,货物交付后,因公司一直未与供应商结算,供应商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清偿所欠货款。公司得知此事后,提出了抗辩意见,强调公司对上述合同的签订情况并不知情,认为是小李利用其掌管公章的权力,私自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不应由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付款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合同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呢?

(一)小李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销售公司的经理,负责内部公章的管理工作,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虽然小李实际上并未获得相应的代理权,但是供应商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小李有代理权并交付了货物,该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销售公司需要承担该合同带来的法律责任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小李与供应商订立合同并签名加盖销售公司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销售公司发生效力,销售公司以不知情以及小李利用其掌管公章的便利私自订立合同为由,无需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该合同带来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如小李的上述行为给销售公司带来损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李以销售公司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如果给销售公司造成损失的,则销售公司在对供应商承担合同责任之后,有权向小李追偿该损失,小李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章是企业处理内外部事务的重要印鉴,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物品保管机制,防范恶意代理行为的发生。

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采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企业公章”方式签订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对交易双方形成有效约束。签约过程中,须严格核实签约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与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对于非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约的情形,应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查核其授权范围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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