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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网络刷单系“违法” ,非法获利必遭殃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1-13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推进,互联网购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店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好评率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交易决策。

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曝光度,取得不当竞争优势,会采用购买虚假交易及虚假好评的方式作为店铺商品增信的主要手段。在高利的驱动下,上述不法行为逐渐形成“非法网络刷单”产业,严重危害网络市场秩序。

2020年下半年,刘某经营非法刷单平台,平台内设支付宝、银行卡充值渠道,商户注册平台账户之后,通过该平台提供的充值渠道充值金币,随后在平台任务中心发布刷单任务,平台刷手接到任务后会在淘宝店内进行交易刷单,完成虚假交易,以提高商户交易量、好评率,欺诈消费者,赚取佣金及服务费。从2020年9月开始,刘某从事非法刷单活动违法所得共计80万元。

案发后,刘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刘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虚假交易,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依法判决,刘某以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网络刷单不但影响消费者对商家商品的判断和选择,也妨碍了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在带来种种交易风险的同时,更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刷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如因刷单造成消费者损失,刷客还负有连带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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