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出现裂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便接踵而至,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今日我们来看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钟某(原告)与万某(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闪婚,均为再婚的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婚前缺乏了解使得婚后矛盾频发,被告婚后也没有尽到丈夫应有的责任,夫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也因经济问题等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还对原告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身体及精神的极大伤害。原告为更好地维持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关系,在被告运营个体店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借给被告67000元,该款项是借款,要求被告归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600元给原告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儿子的教育费等费用双方各承担50%;
3、判令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自婚后至起诉日共同还房贷总额的50%;
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69031.5元给原告;
5、判令被告支付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给原告;
6、判令被告清偿借款67000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生子,婚后常因多种问题争吵。对房屋还贷情况核算后,确定婚后还贷部分及应补偿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和报警记录,确认存在家庭冲突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双方工作及家庭付出情况,以及个体经营部收益不明等因素,综合判断各项诉求。在抚养权问题上,考虑孩子年龄、成长环境等因素;抚养费则结合双方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对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借款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证据进行判定。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时止;
3、被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每周可以探望一次;寒暑假期间,被告可以携带儿子该假期一半时间;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4、被告向原告补偿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一半金额;
5、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在子女抚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费涵盖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定数额时要综合考虑父母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实际需要。
财产分割上,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财产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家庭暴力方面,遭受家暴的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注意留存家暴证据,如病历、报警记录等。在债务问题上,主张借款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则诉求可能不被支持。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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