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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撞车后逃逸,保险赔不赔?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5-03-21

在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往往错综复杂。这起案件不仅涉及车主、保险公司,还牵扯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日我们来看一起保险人代求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杨某(被告)驾驶轿车与甲车辆发生碰撞,之后车辆失控又撞上乙车辆,造成三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离开现场。经交警认定,被告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甲车辆车主为案外人无责任。甲车辆在保险公司A中心(原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事故发生后,甲车辆车主依据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向原告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车辆维修费的要求,原告保险公司于2024年4月支付了109000元,依法获得向侵权人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被告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B中心(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原告代其先行垫付的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109000元(定损维修金额110000元-交强险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明确事故情况及责任划分。保险公司B中心支公司提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和投保单,其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为加黑加粗字体,被告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对甲车辆定损金额为110000元(含维修费用109500元,施救费500元),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108500元、拖车费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支付了2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理赔后有权代位求偿。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支付赔款,无需再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保险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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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领域,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至关重要。保险人对于像“交通肇事逃逸”这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比如将相关条款加粗加黑等,同时还要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若保险人尽到了这些义务,免责条款便生效;反之,则不产生效力。这就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部分,切不可随意签字,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肇事逃逸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从这起案件可知,肇事者一旦逃逸,不仅会面临道德上的谴责,还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赔偿方面,原本可能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商业险赔偿责任,会因逃逸行为而免除,导致所有损失需自行承担。在刑事领域,若逃逸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会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所以,无论事故大小,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都应保持冷静,留在现场积极配合处理,这是最正确的选择。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开车时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事故;若不幸发生事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同时,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对待保险条款,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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