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今日我们来看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何某(原告)添加微信号“***11”为好友,一自称庄xx的男子以结婚交友为由、通过微信聊天获取信任后、经其诱导在某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原告于9月22日至9月23日期间分13次转账至邱某(被告)名下银行卡共计110651.78元,事后发现无法提现意识到被骗,故于同年10月向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被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予以逮捕,11月24日由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51.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20448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为了牟利将名下3张银行卡及其密码、3个U盾及其密码、手机号码提供给樊某(另案处理)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结算;本案中原告被人诱导、欺诈而进行投资,被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却故意进行银行卡交易,因其行为直接或间接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对原告财产损失起到帮助作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法院认为应以实际转账时间和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要求的1.5倍利率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0651.78元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物品(如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在民事赔偿中,利息损失的计算通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依据,否则过高的利息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重要物品,尤其是银行卡、U盾等涉及资金交易的物品,千万不能为了一点利益就随意出借。同时,面对各种投资理财诱惑,要保持清醒头脑,仔细甄别,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如果不幸遭遇诈骗,要及时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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