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劳务纠纷中,提供劳务者一旦遭受伤害,权益该如何保障?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今日我们来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介某(被告2)与从事通风管道安装工作的许某素有业务往来,常以包工包料形式让许某承接风管机安装业务。2023年5月30日,许某带着妻子侯某(原告)到某乙公司(被告1)承租的厂房安装风管机,作业时厂区发生爆炸,二人受伤。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辗转治疗,伤情严重,还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七级、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三被告垫付了部分费用,但就赔偿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原告遂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70258.63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54774.5元(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等);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397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定许某与被告2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被告2未审查许某资质,且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存在选任和指示过失;被告1作为场地承租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被告2和被告1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25% 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50% 责任。莫某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了严格核定。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69203.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要对承揽人的资质严格审查,否则可能因选任过失担责,同时需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忽视潜在风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务必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不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各项费用的计算都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据的提供至关重要。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涉及此类事务时一定要谨慎小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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