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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丨订婚送彩礼后分手,现金和金饰能要回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5-07-16

在婚恋关系中,“彩礼”始终是绕不开的话题。当订婚仪式后双方未能走向婚姻,曾经承载美好期许的彩礼该何去何从?今日,我们来看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原告)与吴某(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3月13日公开举行订婚仪式,并于订婚现场送给被告3万元现金及价值23602元的黄金首饰五件套。后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分手原告被迫接受现实而分手。但原被告分手后,被告迟迟不愿意退还彩礼及首饰等。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婚约财产现金3万元、金首饰2360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订婚当日照片显示3万元现金、金饰五件及双方合影,原告提交的定金条及支付凭证佐证了金饰购买金额。关于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18年起同居,原告亦不认可,法院未认定该事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返还。结合原告自愿主张返还80%的意思表示,法院酌定返还比例。

法院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8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五金等首饰,若不能返还原物,则按照价值23602元支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请求。本案中双方未领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前提。

原告提供的订婚照片、支付凭证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彩礼实际交付;被告因未能举证共同生活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若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法院会根据时间长短、彩礼用途等酌减返还比例。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返还金额可能降低。

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原告在分手后 2 年内起诉,未超过时效;被告主张“超过7年”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因双方实际订婚及分手时间均晚于该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请求。本案中双方未领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前提。

原告提供的订婚照片、支付凭证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彩礼实际交付;被告因未能举证共同生活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若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法院会根据时间长短、彩礼用途等酌减返还比例。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返还金额可能降低。

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原告在分手后 2 年内起诉,未超过时效;被告主张“超过7年”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因双方实际订婚及分手时间均晚于该期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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