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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被告人为程序员、运维人员等技术从业者。不少当事人案发后仍存在核心认知误区:“我仅领取固定工资完成开发工作,平台涉赌与我无关,为何会构成犯罪?”甚至有部分技术人员因提供核心技术支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面临严厉刑事处罚。本文结合刑事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全面拆解技术人员涉赌的刑事风险边界与辩护核心要点。
一、技术人员涉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不以参与利润分成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即可构成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器维护、支付系统修复等服务的,直接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了技术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打破了“仅拿工资不参与运营就不涉罪”的认知误区。
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追责认定规则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构成共犯的核心前提是主观上明知服务对象为涉赌平台,此处的“明知”既包括明确知晓平台涉赌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司法推定的“应当知道”。
司法实践中,若平台具备充值提现、赔率设置、赌局房间管理、筹码兑换等典型赌博功能,作为具备专业技术认知能力的从业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仍继续提供服务的,即便以“外包身份、仅执行雇主指令、不知情”提出抗辩,也大概率会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二)客观行为的入罪边界
无论行为人提供的是核心赌博功能开发、服务器日常运维、支付漏洞修复,还是阶段性的功能更新、系统调试,只要该行为为涉赌平台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了实质性、关键性支持,即便仅领取固定薪酬、未参与平台利润分成,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行为。
三、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主观明知的抗辩。梳理全案证据,论证当事人不具有明知或推定明知的情形,例如项目拆分开发仅负责通用非涉赌模块、委托方隐瞒平台真实用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验经营资质被伪造)等,排除主观犯罪故意。
第二,行为地位与作用的轻罪辩护。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是核心开发还是辅助性维护,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争取从犯认定;结合参与时长、违法所得、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最大化争取不起诉、缓刑或从轻量刑的结果。
在此提醒广大技术从业者,承接项目时需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核实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坚决拒绝为涉赌、涉违法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切勿因侥幸心理陷入刑事风险。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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