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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出租房屋涉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规则与法律风险全解析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05

在房屋租赁实务中,时常出现承租人利用租赁场地开设赌场,出租人因此被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追责的情形。不少房屋出租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出租房屋无需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担责”,最终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涉赌行为发生而触犯刑法。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全面解析出租房屋涉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边界与风险防控要点。

 

一、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法定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网络赌博、跨境赌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地、资金、技术支持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出租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主观上对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存在“明知”;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提供租赁场地的帮助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涉赌行为完全不知情,仅履行正常的房屋出租义务,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非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而是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主观明知,进而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追责:

1. 收取的租金显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格,且无合理对价依据;

2. 发现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与约定用途不符的非正常改造,如加装隐蔽暗门、全覆盖监控、赌博专用隔断等,或存在大量无关人员频繁出入等涉赌异常迹象,未予制止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3. 承租人已明确告知租赁房屋用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继续出租;

4. 除提供租赁场地外,还为赌场提供望风、费用代收、人员接引等辅助帮助,或收取正常租金之外的额外非法利益。

 

三、房屋出租人的合规风险防控指引

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房屋出租人应严格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一是出租前核实承租人身份信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法的租赁用途,严禁约定可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二是定期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查看,及时发现异常使用情形;三是一旦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制止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相关证据。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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