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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竞技产业蓬勃发展,电竞赛事的关注度与商业价值持续攀升,与之相关的电竞竞猜活动也日渐活跃。不少公众对电竞竞猜的合法边界、刑事法律风险存在明显认知误区,误将非法竞猜等同于合法娱乐,最终触犯法律底线。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全面厘清电竞竞猜的法律风险,明确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电竞竞猜的合法与非法边界
我国对彩票发行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仅国务院特许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为合法彩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彩票。
据此,只有经有权机构依法发行的、以电竞赛事为标的的体育彩票,属于合法竞猜范畴。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的,以电竞赛事胜负、比分、击杀数等赛事结果为投注标的,以财物为赌注的竞猜活动,均属于非法赌博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且涉嫌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二、赌博罪的刑事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电竞竞猜活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参与投注竞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聚众赌博”,应予刑事立案追诉: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需要明确的是,若行为人仅为个人参与非法电竞竞猜投注,无组织、抽头等营利行为,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不构成赌博罪。
三、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常见风险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刑事规制强度与刑罚力度均显著严于赌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微信群、QQ群等即时通讯群组,设定固定的电竞竞猜规则、组织投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按投注比例抽头渔利,面向不特定对象开放并持续运营的,均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此外,部分电竞主播、内容博主明知相关平台为非法赌博平台,仍在公开渠道为其引流推广、发展会员,并从中获取佣金或利润分成的,将被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电竞竞猜的法律边界清晰明确,除国家特许发行的体育彩票外,任何形式的电竞投注赌博均属非法,组织、推广此类活动更是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电竞赛事应仅作为娱乐观赏项目,切勿心存侥幸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竞猜活动,更不得组织、推广非法赌博,切实守住法律底线,规避刑事风险。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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