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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跨境赌场务工刑事风险解析:境外从业难逃国内刑责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12

近期,大量咨询聚焦于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场从事荷官、客服、推广等劳务工作,回国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此明确告知:此类行为极大概率构成开设赌场罪,我国司法机关对此具有完整的刑事管辖权,切勿因侥幸心理陷入刑事风险。

从刑事管辖规则来看,我国法律对跨境赌博犯罪有着明确的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确立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基础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不属于可不予追究的范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国公民在境外针对中国公民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管辖权。无论赌场经营场所、服务器是否位于境外,只要犯罪行为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即可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不存在“境外行为国内管不着”的免责空间。

关于普通务工行为的定罪逻辑,实践中多数行为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为赌场普通员工,并非出资者、经营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制度及前述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发牌荷官、资金结算、客服对接、推广引流等劳务帮助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服务对象为赌场,客观上提供的劳务为赌场运营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且服务内容针对中国公民开展赌博业务,即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司法实务中,对于仅提供固定劳务、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的行为人,通常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但该情节仅影响量刑,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在笔者承办的多起跨境赌博刑事案件中,多名行为人受境外高薪招聘诱惑,赴境外赌场担任客服人员,为境内参赌人员提供咨询对接服务,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任职半年左右,违法所得累计十余万元。上述行为人回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均被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被依法认定为从犯,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综上,境外赌场所谓的“当地合法经营”,不能成为我国公民规避刑事追责的免责事由。切勿被境外高薪招聘信息迷惑,即便仅从事普通劳务工作,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最终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若此前已存在相关从业行为,应尽快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争取自首、从宽处理的机会。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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