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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棋牌室涉开设赌场罪案件:三大核心罪轻辩护要点详解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12

近年来,棋牌室经营者因日常经营行为被指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的案件频发。该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相较赌博罪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量刑幅度差异显著,一旦罪名成立,经营者将面临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笔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梳理该类案件三大核心罪轻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专业参考。

一、罪名变更之辩:实现法定刑根本性降档

本罪辩护的首要核心,是针对符合法定要件的案件推动罪名变更,将重罪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轻罪赌博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开设赌场罪的核心特征是具备经营性、开放性与组织性,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招揽赌客,设置固定的赌博规则与抽成模式,具备持续、稳定的经营属性;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通常表现为熟人之间的临时纠集,不具备面向社会公开招赌的特征,收取的费用仅用于覆盖场地租赁、茶水服务等合理经营成本,无通过赌博抽成非法获利的核心目的。对于符合前述特征的案件,应聚焦两罪的法定边界展开辩护,实现法定刑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源头上降低量刑风险。

二、共犯层级之辩:锁定从犯法定从轻情节

在多人合伙经营棋牌室引发的涉刑案件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决定量刑幅度的核心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过程中,若行为人仅为小额出资的小股东,未参与棋牌室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参与制定赌博规则、招揽赌客、管理赌资等核心犯罪行为,仅收取少量固定分红,未对犯罪行为起到支配、控制作用,应依法主张认定为从犯。从犯的认定,不仅能大幅下调量刑基准,更能为后续缓刑的适用创造核心法定条件。

三、涉案数额之辩:剔除虚高的定罪量刑金额

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是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直接决定量刑基准的高低。司法实务中,涉案金额审计报告普遍存在数额认定泛化、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混同的问题。辩护中应重点针对三类虚高金额依法予以剔除:一是棋牌室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包间费、茶水费、服务费等合法营业收入,不得计入抽头渔利数额;二是参赌人员之间的非赌资性质资金往来,不得计入赌资数额;三是未实际收取、处于挂账状态的抽成款项,因未实际实现非法获利,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通过精准剔除虚高涉案金额,降低量刑基准,实现罪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除上述三大核心辩护要点外,案件中若存在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全额退赃退赔,主动关停经营场所、消除社会危害性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全面梳理并形成完整辩护体系,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乃至缓刑的适用结果。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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