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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办理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是直接决定退赃退赔金额、罚金刑裁量幅度乃至量刑调节的核心要件,亦是当事人及家属认知误区最为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裁判规则,全面厘清开设赌场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退缴边界。
一、违法所得的法定认定核心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设赌场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实际获取、控制的全部非法利益,核心认定标准为“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且“已实际取得”。
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以行为人实际到手的非法利润为核心,与涉案赌资流水存在本质区别。赌资属于依法应予追缴的涉案违禁财物,并非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二者不得混同,行为人无需以赌资总额作为退赃基数。
二、应予退缴的违法所得范围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以下款项应纳入违法所得范畴,依法予以退缴:
1. 赌场运营核心收益:包括开设赌场过程中,通过赌博场次抽头渔利、赌场运营净利润分成、赌资抽水等直接产生的核心非法收益,系违法所得的核心组成部分。
2. 推广代理类收益:为赌场提供会员发展、玩家引流、代理推广等帮助行为,所获取的返佣、提成、好处费、渠道费等,均属于违法所得。
3. 关联劳务报酬:参与赌场资金结算、技术维护、现场管理等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工作,所获取的工资、奖金、绩效等劳务收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
三、无需退缴的款项边界
司法实务中,以下四类款项不属于违法所得,行为人无需承担退缴责任:
1. 涉案赌资流水:涉案玩家充值、投注的赌资总额,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不属于行为人个人违法所得,仅需退缴从赌资中实际获取的提成、分成,无需对全案赌资承担退赔责任。
2. 未实际取得的预期收益:仅在账面、协议中记载,未实际支付、行为人未实际控制的分成、提成等预期收益,因未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不属于退缴范围。
3. 合法经营收入:合规棋牌室收取的、与赌博输赢无挂钩的固定包间费、茶水费等正常服务费用,未与抽头渔利绑定的,属于合法收入,不予追缴。
4. 犯罪成本实务提示:违法所得认定原则上不扣除犯罪成本,但行为人可提交完整的成本支出证据,向法庭主张按净利润认定,该情节可作为量刑参考。
四、共同犯罪的退赃责任边界
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仅需对自身实际分得、获取的违法所得承担退缴责任,无需对全案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切勿陷入“全额退缴全案违法所得才能从轻处罚”的误区,超额退赔无法获得对应量刑优待,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违法所得的精准认定,是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与量刑协商的核心环节。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刑事律师指导下,结合全案证据提出针对性抗辩,在依法履行退赃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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