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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境外赌场包厅组织中国公民赌博的刑事法律风险解析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25

近期,常有咨询聚焦核心问题:在境外当地合法运营的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是否会被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行为人因陷入“境外合法、国内无责”的认知误区,最终被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且多数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笔者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全面厘清此类跨境赌博行为的刑事法律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应当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针对普遍存在的管辖误区,我国刑法已明确完整的追责依据。从属人管辖原则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属于可不予追究的范畴。即便行为人非我国公民,但其行为针对我国公民实施,侵害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与公民财产权益,我国司法机关亦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简言之,即便涉案赌场在当地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只要行为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我国司法机关即有权依法追责。

除此之外,跨境赌博的关联行为同样存在刑事追责风险。对于在境内实施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接送、住宿、资金兑换结算等配套服务,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返点等费用的行为,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同时,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量刑直接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大量生效裁判印证了上述裁判规则。某案件中,行为人在境外赌场包租专属赌厅,专门对接境内客源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通过洗码费、赌资返点等方式获利,仅一年时间违法所得即达数百万元,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当前,我国始终保持对跨境赌博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大量境外涉赌人员回国后即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跨境赌博并非法外之地,即便行为在境外当地具备合规表象,仍可能触犯我国刑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刑事红线。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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