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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我们时常收到当事人咨询:因受他人诱骗参与赌场运营相关工作,期间遭受暴力、人身威胁,不继续参与即会遭受伤害,此类情形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能否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是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针对因胁迫而丧失部分意志自由、主观恶性显著较低的行为人,设置了宽宥化的处罚规则。一旦被依法认定为胁从犯,行为人最轻可被免予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
结合司法实践,胁从犯的司法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主观层面,行为人无主动犯罪故意,系因遭受现实、紧迫的胁迫而部分丧失意志自由。此处的胁迫包括暴力胁迫与精神胁迫,需达到足以压制行为人反抗、使其丧失合法退出可能性的程度,典型情形包括以殴打、伤害本人及近亲属相威胁、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揭发隐私或违法事实相要挟等。需特别注意,单纯的高薪利诱、轻微言语规劝,未形成现实紧迫的人身或重大权益威胁的,不符合胁从犯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客观层面,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未深度参与核心犯罪行为,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胁从犯的核心特征是被动参与犯罪,若行为人初始虽受胁迫,但后续积极实施核心犯罪行为,例如主动招揽赌客、管理赌场运营、负责抽头渔利等,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已转化为主犯或积极参加的从犯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境外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当事人被诱骗至境外后身份证件被扣押,因拒绝从事赌场基础客服工作遭受暴力威胁,其国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亦受到明确要挟。当事人被迫履职3个月期间,仅从事指定的基础工作,未参与其他犯罪环节,仅获取少量基本报酬,无额外非法获利。辩护人围绕胁从犯的法定构成要件,提交了完整的胁迫事实证据链与专业法律意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观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针对此类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案件,核心辩护策略应围绕胁从犯的法定要件展开:
一、全面固定胁迫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包括通讯记录、视听资料、伤情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人参与犯罪的非自愿性;
二、准确厘清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结合岗位职责、参与度、获利情况,论证其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三、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及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全面阐述法律适用依据,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减轻处罚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最优结果。
我国刑法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量刑原则,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的行为人,法律明确规定了宽宥处罚的路径。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用好胁从犯的法定辩护规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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