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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开设赌场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高频罪名,当事人及家属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莫过于本罪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以及何种情形下能够获得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裁判规则,本文梳理本罪六大核心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符合任一情形的,即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间。
一、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是法定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促成赌博危害结果发生,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若行为人仅实施了转发链接、常规技术维护等中立帮助行为,对平台的赌博性质完全不具备认知,无与他人共谋实施赌博犯罪的意思联络,亦未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的,因欠缺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不具有法定营利目的,属于正当民间娱乐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亦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间娱乐的关键界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若行为仅发生在亲友等特定主体之间,仅为娱乐消遣,无抽头渔利、提成返利等营利行为的,因不具备法定营利目的,不构成本罪。
三、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仅属行政违法范畴
开设赌场行为需达到法定立案追诉标准,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为例,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设置赌博机数量不足10台、违法所得累计不足5000元、赌资数额累计不足5万元、参赌人数累计不足20人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合法合规娱乐经营行为,无本罪客观实行行为
对于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若经营者仅收取固定、合理的包间费、茶水费等服务费用,未实施抽头渔利、设定赌博规则、控制赌局输赢、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等开设赌场实行行为,仅提供合规娱乐场地与服务的,属于正常市场经营行为,不符合本罪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五、在案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依法应作无罪处理
刑事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无法查清涉案赌资、违法所得等核心定罪事实,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据链不完整、不闭合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原则,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
六、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若行为人的开设赌场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且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行为人亦无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形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司法实务中,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需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精准切入。笔者在办理大量开设赌场罪案件过程中,通过上述辩护要点,为多名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及无罪判决。涉嫌本罪的当事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找准辩护切入点,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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