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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司法实务中,针对涉赌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常出现开设赌场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定性争议。两罪法定刑差异悬殊,罪名认定直接决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既是司法裁判的核心焦点,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
从法定刑维度看,两罪的量刑差异具有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信罪规定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开设赌场罪规定于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基本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法定最高刑相差七年,罪名的降档认定,将直接实现量刑的大幅调整。
从构成要件来看,两罪的核心边界在于行为与赌场运营的关联程度、主观合意的深度以及利益绑定模式。
帮信罪规制的是网络犯罪的一般性、中立性帮助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概括性明知,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未与正犯形成开设赌场的事前通谋,未形成共同犯罪的合意;客观上仅提供通用型的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未深度参与赌场的运营管理,行为具有可替代性,获利模式为固定服务费,与赌资流水、赌场利润无直接关联。
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核心是与赌场经营者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合意,主观上为明确、具体的明知,即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专属化帮助;客观上其行为是赌场运营的核心组成环节,深度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与赌场形成稳定的利益共生关系,获利模式多为按赌资流水比例抽成、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而非固定报酬。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实务中两类典型情形的认定标准已相对明确:
第一、在技术支持层面,仅提供通用服务器租赁、常规软件维护,未参与赌博功能定制开发的,通常认定为帮信罪;专门为赌场定制开发赌博APP、维护赌博后台系统、迭代赌博功能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第二、在支付结算层面,仅出售银行卡收取固定对价,无证据证实其专属用于赌场资金结算的,通常认定为帮信罪;长期、专属为赌场提供资金收付、对账结算服务,按赌资流水固定比例抽取佣金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综上所述,网络赌博帮助行为的定性,需结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专属度、利益绑定模式综合判断。辩护过程中,应紧扣两罪的构成要件边界,围绕核心区分标准梳理证据,争取实现罪名的降档认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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