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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认罪认罚具结后上诉的权利边界与加刑风险解析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7-03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收到一审判决后,均会提出核心疑问:签署具结书后是否仍有权上诉?上诉是否会导致加刑?

首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剥夺被告人的法定上诉权。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赋予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权利的行使不以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前提,任何机关、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或变相限制。即便已签署具结书,只要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存有异议,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其次,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加刑风险问题,其核心边界在于检察机关是否同步提起抗诉,分为两种法定情形:

第一、仅有被告人单方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的,严格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便被告人系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只要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不得突破上诉不加刑的法定原则,裁判结果最多为维持原判,不存在加刑的法律空间。

第二、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存在加刑风险。实务中,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审法院已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检察机关可因被告人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基础、一审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此时二审法院经审理可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认罪认罚后的上诉都会引发抗诉风险。若被告人具备以下法定正当上诉事由,依法行使上诉权具备充分法律依据,通常不会引发抗诉与加刑后果: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犯罪数额、主从犯认定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罪名认定不当、量刑情节适用错误等;

三、一审审理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违背自愿性,并非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一审判决刑罚超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特别注意的是:其一,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自被告人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超期将丧失上诉权;其二,若无任何法定正当事由,仅因单纯反悔提起上诉,极有可能引发抗诉加刑的不利后果。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规范行使上诉权,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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