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佰仕说法
本所动态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民众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只要自身具备正当、稳定的职业,即便日常参与赌博,也不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这一认知存在严重的法律偏差——赌博罪的核心入罪情形之一“以赌博为业”,其认定从不以行为人有无正当职业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便有稳定工作,仍可被认定为赌博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核心审查两大法定要件:一是赌博行为的惯常性与持续性,二是赌博活动对行为人经济生活的支配性与依赖性,与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当职业无必然的免责关联。
司法实践中,符合以下三类情形的,即便行为人具备稳定职业,仍可被依法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第一类,无正当职业与稳定合法收入,长期以赌博活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赌博所得维系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这是“以赌博为业”的典型形态,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统一。
第二类,虽有正当职业与稳定收入,但长期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将绝大多数时间、精力投入赌博活动,赌博行为已具备高度的持续性、惯常性,成为其日常生活的核心内容。例如,行为人在半年以上周期内,每周参与赌博频次达4次以上,履职所需时间与精力被严重挤占,即便未完全丧失职业收入,仍可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第三类,虽具备稳定合法的职业收入,但其赌博活动的流水规模、输赢金额显著超过正当收入水平,赌博所得已成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赌博支出成为其主要消费构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重点审查赌博所得占行为人家庭年度总收入的比例,若该比例超过50%,赌博行为已对其经济生活形成支配地位,即便存在正当职业,仍符合“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系某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具备稳定的工资收入与福利待遇,但其在3年期间内长期持续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经司法审计确认,其赌博所得占家庭总收入的75%以上,赌博行为已成为其经济生活的核心支柱。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符合“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制,核心是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赌博行为,而非仅针对无业人员,是否具备正当职业绝非“以赌博为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否拥有稳定工作,均应远离各类赌博活动。长期、高频参与赌博,不仅会造成家庭财产巨额损失,更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承担牢狱之灾,同时还将面临公职被开除、从业资格被剥夺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