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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涉赌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普遍关心的问题: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能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排除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均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非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因此,原则上,单纯的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不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适用条件,当事人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获得法定的从宽处理后果。
第一,涉赌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等第五章犯罪的,可依法适用刑事和解。若行为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通过“出老千”、设置虚假赌博规则等方式骗取参赌人员财物,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若案件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双方可依法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亦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涉赌行为引发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谅解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若开设赌场行为间接导致参赌人员自杀、自残,或因赌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后果,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对取保候审、缓刑适用均具有积极影响。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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