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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刑初72号赌博罪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对通过微信平台接受香港六合彩行为的刑事定性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1年初起,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平台接受三十余名人员投注香港"六合彩"及澳门"六合彩"。其与上家郑某某(另案处理)建立上下线关系,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与投注人员及上家进行赌资交收,并从上家处获取返点抽水,以此非法获利。
经司法审计查明,在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的一年期间内,被告人段某某与上下家之间的赌资交收金额累计达37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0300元。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0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对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六合彩"赌博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通常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接受30余人投注,赌资数额达370余万元,抽头渔利6万余元,已远超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其虽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但仍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赌博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六合彩"赌博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家庭幸福。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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