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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办理中,我们收到当事人的咨询:开设赌场后主动关停经营场所、终止赌博活动,是否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能否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开设赌场罪中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相较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量规则,犯罪中止是法定的、幅度更大的从宽处罚情节,也是涉案行为人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一、时间要件。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基于持续犯的属性,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自赌场具备持续供他人赌博的运营条件时着手,直至赌场彻底关停、运营状态完全终止时结束。犯罪中止仅能在赌场筹备期、试运营初期的过程中,若犯罪行为已达既遂状态后再关停赌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即关停赌场、终止犯罪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自主意志,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因自身悔罪、惧怕刑事追责等自主意愿主动关停的,可认定具备自动性;若因被举报、公安机关启动侦查、专项整治等外部压力,为规避查处被迫关停的,因缺乏主观自动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三、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犯罪。即行为人需彻底终结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永久终止犯罪行为,而非暂时性停业观望、规避风头后再次实施犯罪。若行为人仅临时关停赌场,后续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将直接否定行为的彻底性,无法认定为犯罪中止。
在笔者经办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运营1个月抽头渔利2万余元,后主动解散群组、销毁工具,彻底终止犯罪。案发后,我们以犯罪中止为核心辩护观点,结合其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需特别说明的是,即便开设赌场行为已产生抽头渔利等损害后果,只要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量刑幅度显著轻于既遂情形。对于已实施相关行为的涉案人员,最有效的法律止损路径,是立即、彻底关停赌场,永久放弃犯罪故意;若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人介入,全面固定犯罪中止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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