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您现在的位置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案例荟萃

案例荟萃

CASE STUDY

谭灼雄与陈向民、陈振港、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7c4a7e3-889c-49c1-bee2-859a4c310de7 作者:陈光 时间:2016-12-30

原告:谭灼雄,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向民,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陈振港,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民。

 

原告谭灼雄诉被告陈向民、陈振港、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灼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向民、陈振港、电机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及传票,限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举证期、答辩期均已届满,被告陈向民、陈振港、电机厂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灼雄诉称:被告陈向民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用周转金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被告陈向民借到原告上述款项后,被告陈向民只偿还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243500元)给原告。被告陈向民于2013年5月15日又向原告借用周转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元整(¥556000元),被告陈向民借到原告上述款项后,只向原告偿还贰拾陆万壹仟元整(¥261000元),尚欠原告周转金及利息陆拾贰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叁角贰分整(¥627968.32元)未归还原告。由于被告陈向民拖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未偿还,原告多次向原告追讨,但是被告陈向民一直不予偿还。被告陈向民提出分期偿还原告的借款以及利息,原告为了减轻被告陈向民经济上负担,为此同意被告陈向民的意见。为此,在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向民、被告陈振港、被告电机厂签订《借款情况、对账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陈向民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用周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陈向民已偿还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伍佰元整(¥243500元),尚欠原告周转金伍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556500元)未归还原告;被告陈向民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用周转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元整(¥556000元),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陈向民已向原告支付贰拾陆万壹仟元整(¥261000元),尚欠原告周转金及利息陆拾贰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叁角贰分整(¥627968.32元)未归还原告;被告陈向民确认现共欠原告的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余额共计1231933.99元。为妥善解决上述周转金借款事宜,原告与被告陈向民、陈振港、电机厂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如下还款计划:被告陈向民确认将被告陈向民尚未向原告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利息余额合计人民1231933.99元作为本金,列入还款计划,承诺自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归还上述本金,每月归还本金不少于伍万元(¥50000元),直至清还为止。自2015年8月起,由被告陈向民按尚未向原告归还本金的千分之十五/月(15‰/月)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陈向民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同时结清当期资金占用费。被告陈向民必须保证按月向原告归还本金,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如被告陈向民未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结清当期资金占用费的,须按欠款总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原告缴纳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陈振港、电机厂确认自愿以自有财产及持有的被告电机厂的全部资产、土地为被告陈向民提供抵押担保,履行敦促、担保被告陈向民如期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责任,如被告陈向民逾期无法向原告归还借款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陈振港、电机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直接要被告陈振港、电机厂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如被告陈向民不能按本计划的要求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超过90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向民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陈振港、电机厂对此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陈向民仍未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其中,50000元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资金占用费36958元、违约金1847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原告多次向被告陈向民催收,被告陈向民均未予支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向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5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按照月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振港、电机厂对被告陈向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向民、陈振港、电机厂无答辩。、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本案相关事实陈述如下:原告曾经营保龄球生意,与被告陈向民是朋友关系,二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认识。被告陈向民与陈振港是父子关系,二人均为被告电机厂的股东(该厂还有其他股东)。原告以及另外一个朋友一直有借款给被告陈向民,用于经营电机厂。其中的556000元是通过对之前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核算得出(利息是按照月息1%-1.5%计算),另外800000元是2010年11月4日直接汇入被告陈向民的账户。被告陈向民的还款有现金,也有转账。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日期为2015年8月1日的《借款情况、对账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被告陈向民确认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截止2015年7月31日已偿还225000元,尚欠575000元。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556000元,截止2015年7月31日已偿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240500元,尚欠原告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656933.99元未归还。上述未归还款项合计为1231933.99元。被告陈向民自2015年8月起按每月千分之五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如违约,则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陈振港、电机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原告名下招商银行流水,证明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告陈向民账户汇入800000元。

3.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的《借款协议书》以及《收据》各一份。

4.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的《关于借款余额的确认书》。

5.有被告陈向民签名的《付息还本计算表》。

证据3-5,证明556000元借款的还款情况。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2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另查,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将2015年8月1日《借款情况、对账确认及还款计划书》中,被告陈向民确认的偿还556000元借款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240500元,全部视为本金。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陈向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日期为2015年8月1日的《借款情况、对账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载明被告陈向民合计共欠原告两笔借款,其中2010年11月4日的借款8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为证,另外55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前文证据3-5为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陈述反驳意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认定被告陈向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890500元,被告陈向民应立即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因双方在计划书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按照每月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者的年化利率已超过了法定最高标准24%,故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陈振港和电机厂自愿为被告陈向民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至起诉之时尚未超过保证期间,现原告要求此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振港和电机厂在承担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向民追偿。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向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谭灼雄借款本金890500元。

二、被告陈向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谭灼雄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8月1日之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陈振港和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向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9元(原告谭灼雄已预付),由原告谭灼雄负担3345元,被告陈向民、陈振港、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负担8724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谭灼雄已预付),由原告谭灼雄负担1386元,被告陈向民、陈振港、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负担3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蓝世珍与唐建强、谢斯华民间借贷纠纷
下一篇:陈秀莲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越秀区人民政府、越秀区解南商业贸易、大新社区服务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