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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员工提前吃午饭被辞退?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安法院、中新经纬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3-12-08

近日,“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被公司辞退”引发热议。

员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2万元。

据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小王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A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

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03,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A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2年4月,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对此,海安人民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还提到,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安法院、中新经纬,内容仅供学习之用,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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