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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涉嫌开设赌场罪?别盲目认罪!3个核心辩护要点,助你争取最优结果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4-28

      近年来,涉网络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持续高发,不少当事人因涉嫌本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陷入恐慌后盲目认罪认罚,错失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机会。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确规范,此类案件的辩护并非无章可循,精准把握以下3个核心辩护要点,能最大程度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一、定性辩护:厘清罪名边界,实现量刑层级法定降档

     我国《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两罪的量刑层级差距显著。

      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行为的组织性、持续性与开放性。若涉案行为仅为临时纠集熟人圈子聚众赌博,无固定赌博场所、无稳定的组织架构、无持续明确的抽成规则,未形成规模化的赌博运营模式,应依法争取将罪名变更为赌博罪,实现量刑的法定降档。

      此外,若行为人仅为涉案行为提供了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未参与赌场的运营管理与利润分成,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构成要件的,可依法主张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法定最高刑同样为3年有期徒刑,可大幅降低量刑风险。

     二、主体地位辩护:区分主从犯关系,获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轻重。我国《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仅赌场的出资者、实际经营者、核心决策者等对赌场运营起核心支配作用的行为人,才会被认定为主犯。若行为人仅为受雇佣的代理、客服、技术维护人员,仅领取固定报酬,未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与核心决策,对赌场的运营与发展无支配作用,应当依法结合全案证据,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争取从犯认定,为后续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奠定法定基础。

      三、涉案数额辩护:实质性质证鉴定意见,剔除不实涉案金额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基准,核心取决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等关键指标,上述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升格标准。

      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的认定主要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但不少案件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例如将充值、提现的循环流水重复计算,将同笔资金多次计入赌资数额;将其他同案人员的涉案金额错误归责于当事人;将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资金混同计入赌资。对此,辩护的核心在于对鉴定意见开展实质性质证,逐笔核对涉案流水明细,依法剔除不符合法定认定标准的金额,降低涉案数额基准,进而实现量刑的下调。

      综上,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是一项兼具专业性与精细化的工作,每一个辩护要点的落地,都需要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开展精准论证。刑事案件的辩护黄金期极为有限,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争取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缓刑等最优处理结果。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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