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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涉嫌开设赌场罪?当事人与家属务必规避的四大法律误区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4-28

     近年来,网络赌博、跨境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因对刑事法律规定存在认知偏差,陷入致命辩护误区,不仅错失从轻、减轻处罚的最佳时机,更可能导致量刑结果大幅加重。结合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梳理出开设赌场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四大法律误区,提醒涉案人员及家属务必警惕规避。

     误区一:仅提供劳务性辅助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不少涉案人员认为,自己仅为赌场提供望风、记账、发牌、引流等辅助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并非赌场出资者或核心管理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该认知存在严重法律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望风看场、发牌坐庄、资金结算、推广引流等直接帮助,无论是否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只要获取了固定报酬或业务提成,均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误区二:全额退赃退赔即可必然适用缓刑

      部分当事人及家属将退赃退赔等同于缓刑的“法定通行证”,认为只要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退赔相关损失,就一定能适用缓刑。但事实上,退赃退赔仅为刑法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非缓刑适用的法定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等核心条件。若涉案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或参赌人数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身已不具备缓刑适用的前提,即便全额退赃退赔,也无法突破法定刑幅度适用缓刑。

      误区三:赌场服务器设于境外,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不少涉案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赌博网站服务器设于境外、本人身处境外,我国司法机关就无法追责。该认知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则。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针对境内居民实施招揽参赌、推广引流、资金结算等行为,即便相关服务器设于境外、行为人滞留境外,只要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享有完整管辖权。当前跨境赌博专项打击持续深化,境外涉案人员回国投案或被引渡、遣返后,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已无实际意义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认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定罪量刑已基本确定,委托律师无法改变结果。但事实上,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环节,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节点。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违法所得中重复计算、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予以排除;可结合全案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当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即便一审判决作出,二审阶段律师仍可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上诉,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改判的机会。

      综上,开设赌场罪案件的辩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应摒弃错误认知,切勿因认知误区错失辩护良机。建议在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把握案件各阶段的辩护要点,最大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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