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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推广赌博APP涉开设赌场罪:法律边界与辩护要点全解析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4-30

       近期,笔者团队办理了多起因推广赌博APP被追究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的案件。接待过程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均存在核心认知误区:仅在社交平台发布推广链接、二维码,或拉人进相关群组,既非赌博平台的出资者、运营者,也未直接参与赌资分成,为何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本文结合刑事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全面解析此类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与辩护核心要点。

  一、推广赌博APP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法律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围不仅包括赌博平台的设立、运营主体,为赌博平台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同样可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核心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主观明知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前提。只要行为人明知推广的APP为赌博平台,即便仅为代理或普通推广人员,并非平台出资者、运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发布下载链接、推广二维码、发展赌客会员、拉人进入赌博群组等引流行为,即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第二,报酬形式与违法所得金额不影响犯罪定性。行为人以“仅为兼职、收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赌资分成”提出的抗辩,无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认定。无论行为人收取的是固定薪酬、按推广量计费的佣金,还是赌资分成,只要其行为为赌博平台的非法运营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即便违法所得仅数千元,亦不影响犯罪构成。

       第三,境外平台不豁免我国司法管辖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便赌博平台服务器位于境外,只要推广对象为我国境内公民,侵害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司法机关即具有完整管辖权,无论行为人身处境内外,均可依法追责。

       二、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

       针对推广赌博APP涉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辩护核心主要围绕以下两点展开:

       其一,主观明知的抗辩是出罪的核心关键。开设赌场罪为故意犯罪,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推广的APP具备赌博功能,比如行为人被误导推广的是普通休闲游戏APP,未参与平台运营管理,也未从赌资中获利,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知晓平台赌博属性的,则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其二,围绕行为作用争取量刑优待。对于层级较低、推广范围有限、发展会员数量少、违法所得数额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优先争取从犯认定。结合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争取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切勿轻信所谓“高佣金兼职”“流量推广”等邀约,盲目为不明APP提供推广服务,否则极易触碰刑事红线。若已因相关行为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梳理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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