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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直播抽奖涉刑风险警示:这类“福利玩法”已触碰开设赌场罪红线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4-30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营销玩法层出不穷。部分主播以“粉丝回馈”“直播间福利”为名,推出用户刷取虚拟礼物即可参与抽奖、中奖兑付现金或高价值实物的活动。此类看似引流获客的营销手段,实则暗藏极高刑事法律风险,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将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相关从业者与参与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网络空间设置固定赌博规则、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已被明确纳入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围。

       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直播抽奖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核心有三大法定判断标准,同时满足即存在极高涉刑风险:

       第一,具备赌博行为的核心射幸性特征。赌博行为的本质是“以小博大”的射幸行为,即当事人以小额固定投入,博取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高额不确定收益。此类活动中,用户仅需刷取几十元的虚拟礼物,即可获得博取数千元现金、高价值手机的机会,收益获取完全依赖抽奖的偶然结果,而非对直播内容的消费需求,完全符合赌博行为的核心特征。

       第二,形成完整可变现的资金闭环。正常的直播打赏属于用户对主播内容认可的单向赠与行为,资金不存在反向兑付路径。而此类模式中,用户通过充值兑换虚拟礼物(投入本金)、刷取礼物获取抽奖资格(投注行为)、中奖后获得现金或可变现实物(收益兑付),形成了“充值-投注-中奖-变现”的完整赌博资金循环,符合赌博活动的资金流转逻辑。

       第三,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与营利目的。开设赌场罪区别于普通赌博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持续设置固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若主播长期固定开展此类抽奖,设置明确的参与规则、中奖机制与兑付流程,通过该活动吸引流量、获取巨额打赏收益,即已满足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与营利性要件。

       此前已有生效判决明确,某知名户外主播长期开展此类直播抽奖,3年间吸引400余万人次参与,涉案资金流水1.2亿元,最终被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在此郑重提示:直播从业者需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为短期流量触碰刑事红线,一旦涉刑将面临自由刑、罚金、违法所得追缴及从业禁止等多重后果;广大用户需摒弃投机心理,切勿参与此类活动,避免财产损失与行政、刑事法律风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唯有严守合规底线,方能共同维护清朗的直播行业生态。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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