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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语音房抽奖返现模式,为何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5-06

当今社会,语音社交、互动直播行业快速发展,部分平台推出的“抽奖互动”“礼物返现”模式,频频触发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不少涉案运营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身仅从事正常平台运营,无法理解为何构成刑事犯罪。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拆解此类模式的入罪逻辑,为互联网平台运营提供刑事合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网络虚拟运营场所与线下实体赌场具有同等的刑法评价意义。

司法实践中,此类语音平台的运营模式之所以被刑事追责,核心在于其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三大核心违法特征:

第一,虚拟道具的赌注化转化。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导,要求用户以法定货币充值兑换虚拟礼物、钻石等虚拟道具,并以此作为参与抽奖活动的唯一准入凭证。该行为本质上是将虚拟道具转化为赌博活动中的“筹码”,用户的充值行为即为赌博中的投注行为,完全符合赌博活动“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核心特征。

第二,完整对赌资金闭环的构建。正常的直播打赏、合规互动抽奖模式,仅存在用户向平台的单向资金流转,虚拟道具、中奖奖品不具备法定货币兑换功能。而涉险模式中,平台要么直接为用户提供中奖奖品、虚拟道具的现金兑换通道,要么明知第三方“背包客”为用户提供私下变现服务,仍默许、放任甚至提供配套便利,最终形成“充值-抽奖-变现”的完整对赌闭环,契合赌博行为的核心资金流转逻辑。

第三,具备组织性与经营性的开设行为。开设赌场罪区别于一般聚众赌博的核心,在于行为的持续性、组织性与控制性。涉险平台以该模式为核心盈利来源,通过抽成、差价等方式持续获利,同时配备完整的运营、技术、推广团队,负责规则设计、平台维护、用户引流,形成了稳定的赌博活动组织体系,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的行为要件。

司法实践中,只要涉案模式同时符合上述三大特征,无论其包装为语音房互动、盲盒抽奖还是礼物返利,均无法规避刑事追责。在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涉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某语音平台通过该模式运营累计流水超20亿元,最终平台实际控制人、运营主管、技术负责人等核心人员均被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此提醒互联网社交平台运营者,应当严格恪守刑事法律红线,杜绝设置以财物投注为前提、以随机中奖为核心、以现金变现为支撑的互动模式,切断赌博活动的资金闭环,从规则设计层面规避刑事风险,实现平台的合规长效发展。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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