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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开设赌场罪辩护核心: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与金额核减路径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12

在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的辩护实务中,司法审计报告是决定案件量刑走向的核心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区分量刑档次的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等核心事实,司法实践中几乎全部依赖司法审计报告认定,超九成案件的最终刑期直接由审计报告的认定结果决定。但实务中大量审计报告存在事实认定偏差,若未开展有效质证,极易导致不当重刑判决。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笔者梳理了审计报告中五大核心质证突破口,可依法实现涉案金额的有效核减:

第一,剔除赌资重复计算部分。

这是审计报告最常见的问题,部分审计机构将充值、提现的循环流水反复累加,如单次充值10万元、提现后再次充值,审计累计认定赌资20万元,但实质原始赌资仅为10万元。根据赌博犯罪司法解释,赌资认定应以实际投入赌博的资金为准,该类无对应投注行为的重复计算流水,依法应当全额剔除。

第二,排除与赌博无关的流水。

部分审计报告未对资金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将亲友间正常转账、民间借贷、劳务报酬等与赌博犯罪无关联性的合法资金计入赌资。根据刑事证据裁判规则,无证据证实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不得计入犯罪数额,该部分流水应依法申请排除。

第三,否定类推估算的犯罪金额。

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禁以类推、估算方式认定犯罪事实。部分审计报告在基础数据缺失的情况下,以部分月份平均获利推算全案违法所得,该认定不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不符合刑事证据标准,估算金额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核减未实际取得的抽头渔利。

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的财产性利益为核心,审计报告将未实际到账的挂账款项、未收回的抽成款项计入抽头渔利,于法无据,该部分未实际取得的款项应依法予以剔除。

第五,纠正参赌人数的重复认定。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参赌人数应以独立自然人为单位认定,同一自然人多次参赌不得重复计数。部分审计报告按投注次数、登录次数累计计算参赌人数,属于重复认定,应依法予以核减。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质证是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环节。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结合全案证据逐笔核对流水明细与审计依据,精准识别事实认定漏洞,通过专业质证意见核减涉案金额,必要时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量刑合理从宽。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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