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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虚拟币涉赌的刑事法律风险全解析:三类行为已触碰刑法红线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6-12

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不少行为人误以为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跨境性可规避监管查处,殊不知相关行为已明确触碰法律红线,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监管规则、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全面解析虚拟币涉赌的法律风险,厘清违法与犯罪的核心边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监管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虚拟货币作为赌博活动的投注媒介、结算工具,其违法性与以法定货币开展的赌博行为具有本质同一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豁免空间。

结合司法实践,虚拟币涉赌主要存在三类核心刑事犯罪情形:

第一,以虚拟货币为赌资参与赌博,涉嫌赌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赌博平台以USDT等虚拟货币完成充值、投注、赌资结算的,相关虚拟货币将依法被认定为赌资。若赌资数额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行为符合“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构罪要件,将依法被追究赌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为赌博活动提供虚拟币资金结算服务,涉嫌开设赌场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平台,而为其提供虚拟货币代收代付、资金兑换、结算通道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将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帮助行为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情节定罪量刑。

第三,搭建以虚拟币为结算工具的赌博平台,直接构成开设赌场罪。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自行搭建、运营以虚拟货币为投注、结算媒介的赌博网站、APP等平台,招揽人员参与赌博的,其行为直接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因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跨境性,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流水巨大、参赌人员众多,极易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部分行为人抱有“虚拟货币交易匿名性强,监管机关无法追踪”的错误认知。事实上,当前司法机关已具备成熟的链上追踪技术,可通过交易流水溯源、钱包地址穿透等方式,精准锁定行为人身份与交易轨迹,全国范围内已有大量虚拟币涉赌案件被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绝非规避赌博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与刑事法律规范,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刑法红线。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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