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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开设赌场罪未遂的认定与量刑规则—未开业即被查获的刑事辩护要点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7-03

在涉赌刑事辩护实务中,我们高频收到当事人咨询:行为人已完成赌场场地、设备等核心筹备工作,尚未正式开业、未接受任何投注、未产生非法获利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能否认定犯罪未遂并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开设赌场罪虽为行为犯,但其既遂需以赌场实际投入运营、具备承接赌博活动的能力并产生实质法益侵害为前提,故该罪名依法存在未遂形态。一旦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即可获得法定从宽处理空间,甚至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处理结果。

实务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筹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为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而“着手”的认定,需以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为标准。具体而言,仅产生开设赌场的犯意,未实施场地租赁、赌具购置等实质筹备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若行为人已完成场地租赁、赌具购置、赌博规则制定、从业人员招募等核心筹备工作,赌场已具备正式营业、承接赌博活动的全部客观条件,即应认定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被查获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开业运营的,构成犯罪未遂。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实务中三类情形可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未遂:

第一、线下赌场,行为人已完成场地租赁、赌具购置、抽头规则设定、人员招募等全部筹备工作,具备开业条件,但尚未正式对外营业、未组织人员赌博、未接受投注、未产生抽头渔利即被查获的;

第二、线上赌场,行为人已完成赌博网站、APP等平台搭建、运维及资金结算通道搭建,甚至完成前期推广准备,但平台尚未正式上线、未接受玩家投注、未形成真实赌资流水即被查获的;

第三、试营业阶段,行为人仅开展短期试运营,仅接受极少量投注、赌资数额显著较低,未实际获利即被查获的,可结合全案情节优先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审查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情形。

实务中,对于未实际开业、未产生任何赌资流水与社会危害的案件,一旦认定未遂,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可大幅降低刑罚量,甚至争取不起诉。笔者经办的同类案件中,行为人完成场地租赁与赌具购置后尚未开业即被查获,我们以犯罪未遂为核心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即便赌场尚未开业、未接受投注,仍存在刑事追责风险,但绝非无辩护空间。当事人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人介入,精准论证未遂成立条件,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乃至不起诉的最优处理结果,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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