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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广州六合彩网络赌博赌资逾百万元 被告人犯赌博罪获刑一年罚金四万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7-24

本文基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刑初135号赌博罪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对网络六合彩代理行为的刑事定性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线黄某某(已另案起诉)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及操作权限,依托微信通讯工具搭建非法投注渠道,接受不特定社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其按照固定周期与上线核对输赢结果、完成赌资交收,并从中抽取约定比例的佣金作为获利来源。

经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勘验及银行、支付平台交易明细核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其控制的微信账户,累计接收参赌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的投注赌资逾人民币100万元,向参赌人员兑付赢取赌资逾人民币9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用于接收投注、结算赌资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被告人于2022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先后经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二、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方面,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5日已依法折抵刑期。

三、司法实务提示

一、网络六合彩代理行为的定性:单纯作为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抽取佣金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赌博罪;若行为人发展多级代理、搭建层级化赌博组织,或提供赌博网站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二、赌资认定的核心标准: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以行为人实际接收或支付的投注资金总额计算,而非以其实际获利数额为准,这也是本案赌资认定的核心依据。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本案中被告人的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是其获得从轻量刑的关键,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及时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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