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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赌博、跨境开设赌场等重大涉赌案件的辩护实务中,技术侦查证据往往是指控犯罪的核心依据。公安机关通过监听通话、电子数据截取、行踪轨迹监控、场所秘密摄录等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因其隐蔽性和直接性,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具有极强的侵益性,必须严格受制于法定程序,任何程序违法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丧失证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网络赌博、跨境开设赌场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属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该措施的适用必须坚持“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严禁对轻微涉赌案件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的启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技术侦查的情形;批准机关是否符合法定级别要求;批准决定书是否载明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期限等法定要素。对于未经法定审批程序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实施。应当审查:实际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是否与批准种类一致;适用对象是否仅限于批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有效期限是否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延长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对于超范围、超对象、超期限实施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普通办案民警不具备技术侦查的执法资格,其自行实施的监听、监控、电子数据截取等行为均属违法,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
技术侦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赖于严格的收集、固定和保管程序。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监听录音、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全程不间断录制并封存;电子数据是否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笔录;证据的移交、保管、调取环节是否有完整的记录和签名;是否存在剪辑、篡改、伪造的痕迹。对于无法证明证据来源合法、保管链条完整的技术侦查证据,应当否定其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技术侦查证据也不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仅在庭外提交给法官查阅,未当庭出示、未允许辩护方质证的技术侦查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一旦发现技术侦查证据存在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详细说明违法事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因技术侦查程序违法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进而实现案件从轻处理甚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并不鲜见。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涉赌案件辩护中,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所在。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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