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佰仕说法

佰仕说法

BAI SHI STATEMENT

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警惕!这5种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6-08-17

赌博不仅严重侵蚀个人财产安全、破坏家庭和谐,更会滋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为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将一些看似"娱乐消遣"的行为误认为不触及刑法底线,最终身陷囹圄。

开设赌场罪作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法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无论是否实际获利、获利多少,均已构成犯罪既遂。以下五种常见行为,均已被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务必高度警惕。

 

一、线下实体场所开设赌场

这是开设赌场罪最传统、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行为人通过租赁商铺、民房、地下室等固定或半固定场所,购置麻将桌、扑克、赌博机等专用赌具,制定明确的抽头渔利规则,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赌博场地和服务。即使场所规模较小、参与人数不多,只要具备"组织性、经营性、持续性"特征,即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二、网络平台搭建或代理赌博网站、应用程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开设赌场已成为当前最主要的犯罪形式。行为人自行搭建赌博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或微信小程序,设置赌博玩法和投注规则,接受他人投注并进行资金结算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推广链接等方式招揽赌客,并按照投注金额或下线人数抽取佣金的,无论代理层级高低,均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组织赌博活动

利用微信群、QQ群等即时通讯工具组织赌博是近年来高发的隐蔽性犯罪形式。行为人建立专门的聊天群组,制定详细的赌博规则,组织群成员进行"抢红包赌博"、"牛牛"、"炸金花"等赌博活动,并通过抽头渔利、收取"房费"等方式获利。司法实践中,即使群组内仅有十几名成员,只要组织行为具有持续性、营利性,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

 

四、直播平台实施赌博活动

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网络赌博模式。部分主播利用直播间的流量优势,通过直播发牌、摇骰子、开奖等方式,引导观众以刷礼物的形式进行投注,再私下与中奖观众进行现金兑换。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直播平台作为媒介,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赌博服务,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受众广泛、传播速度快,往往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五、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实践中,行为人通过包租境外赌场的赌厅、赌台,为参赌人员提供往返机票、酒店住宿、接送等一条龙服务,并按照赌资比例从赌场获取回扣,或者直接向参赌人员收取高额费用的,均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切勿抱有"小赌怡情"的侥幸心理。一旦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佰仕杰涉赌刑辩实务|老年人涉赌犯罪的法律适用与从轻处罚路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