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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查处以"智力竞技俱乐部"为名义的德州扑克经营场所,涉案场所单局抽头渔利可达上万元,最终均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类场所常以"高端社交""智力运动"为包装,实则完全符合赌场属性。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核心特征在于经营性、持续性、开放性与管控性。行为人对赌博场所、规则设定、赌资结算、抽头比例形成全面管控,通过持续经营赌场获取稳定收益,而非临时聚合人员进行赌博 。
抽头渔利是开设赌场罪最核心的客观要件与营利目的的直接外化。所谓抽头渔利,是指组织者从每局赌局的底池中按固定比例抽取费用,或通过收取台费、服务费、保险费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直接获取经营收益,该收益与赌局规模、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直接挂钩,具备典型的商业经营属性 。
司法实践中,涉案德州扑克俱乐部的运营模式完全该当开设赌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
第一、固定经营场所与专业化配套。涉案场所多租赁商铺、写字楼或会所作为固定经营地址,配备专业德州扑克桌、筹码、发牌设备,雇佣专职荷官、前台接待、财务结算人员,形成完整的赌博服务链条,具备赌场的物理形态与人员架构。
第二、抽头渔利的营利本质。此类俱乐部普遍采用底池抽水模式,每局牌局结束后从赢家底池中抽取5%左右的服务费,单局大额牌局抽水即可破万;部分场所还通过售卖"保险"、收取座位费、兑换筹码差价等方式叠加获利,收益模式稳定且与赌博活动深度绑定,完全符合抽头渔利的认定标准。
第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开放性。经营者通过微信群、社交平台、熟人转介绍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服务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与流动性,并非封闭的亲友娱乐圈层,具备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区分私人娱乐与刑事犯罪的关键界限 。
第四、组织化管理与规则管控。俱乐部统一设定下注规则、盲注级别、抽水比例,统一管理筹码兑换与资金结算,对整个赌博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符合开设赌场罪中"对赌场形成实际管控"的核心特征 。
涉案场所多以"德州扑克系智力竞技项目"作为抗辩理由,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从未将德州扑克列入正式体育竞技项目名录,市面上所有德州扑克赛事均为商业机构自行设立,不具备官方竞技属性的合规背书。另一方面,棋牌活动是否构成赌博,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游戏本身的技术含量,而是是否以财物为赌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活动。
根据公安部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德州扑克俱乐部为名,通过现金兑换筹码参与对局、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应当认定为赌博活动。即便采用"积分兑换""赛事门票"等变相模式,只要积分可与现金双向兑换、组织者从中稳定获利,本质上仍属于赌资结算与抽头渔利,不影响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指导意见,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满足任一情形即达到赌博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盈利与否,即构成此罪,量刑为五年以下。
若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则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局抽水破万的俱乐部往往短时间内即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刑罚后果极为严重。
德州扑克本身作为棋牌游戏具有娱乐属性,一旦与营利性经营、大额赌资、不特定公众相结合,即异化为刑法所禁止的赌博活动。"智力竞技"的包装无法掩盖抽头渔利的赌场本质,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红线,切勿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触碰刑事犯罪底线。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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