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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丨员工盗用账户致合作方损失,法院判决企业担责!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5-05-06

在商业合作中,信任与规范管理是维系合作的重要基石。今日,我们来看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公司A(原告)与公司B(被告)自2022年4月起建立快递服务合作关系,双方每年签订《仓储配送服务合同》,约定按月结算物流费用。2024年6月,原告发现结算费用异常,经核查发现,从2023年6月起,被告内部人员擅自使用其账户投递快递,累计造成损失29,397.4元。原告通过与被告方管理人员沟通,成功追回24,300.1元,但剩余5,097.3元因涉及离职员工等问题未能追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97.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工作人员利用原告账户提供非其下单的物流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异常订单明细、结算系统截图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多支付费用。法院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法院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5,097.3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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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的审慎管理义务中,企业在合作中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尤其是涉及账户、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本案中,被告员工盗用账户的行为,本质是企业未尽到账户管理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交易往来的书面记录、电子数据等均需妥善保存,以便在纠纷中证明事实、主张权利。员工在工作中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已离职无法追责”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内部追责需与外部责任划分清晰。

合作中既要重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要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员工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当发现异常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法律始终遵循“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规范经营、诚信履约,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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