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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丨公共场所摔倒致残引纠纷,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5-06-11

在公共场所休闲娱乐时,你是否曾因地面湿滑、设施隐患等问题而担忧?今日,我们来看一起在洗浴中心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6 岁幼童李某(原告)在父母陪同下到某公司(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进入休息区后因地面有水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等多处伤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超2万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洗浴中心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131251.8元;

2.本案各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看管责任,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条款及医保外用药拒赔等主张,因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效。重新鉴定后,原告伤残等级调整为一处十级。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705.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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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始终是法律规制的重点。《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防滑标识、及时清理湿滑地面等,否则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诸如在湿滑区域设置明显防滑标识、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排查设施隐患等,若因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他人损害,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定期排查场所安全隐患,完善防滑、警示等措施;公众进入公共场所时需留意安全标识,遵守场所规则;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避免其在危险区域跑跳玩闹;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免责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唯有经营者、公众、监护人等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从源头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公共场所安全无小事,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唯有将安全意识贯穿于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中,方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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